癫痫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,资料之多,浩如烟海。但对其基本质的了解尚不深入,因此在文献中产生了五花八门的分类方法。有按临床病因分类的,有按解剖脑电分类的,也有从治疗角度分类和依发病年龄分类的。 有关癫痫发作的分类方法,尤其受到多方面的重视和关注。因为对癫痫的有效治疗,常常取决于其发作类型。我们最早接触到的,是把癫痫发作分为癫痫大发作、小发作、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发作等,这是大家比较熟悉的,到现在为止,这种分类方法仍被不少人在很多场合广泛应用。其中有的是照顾习惯用法,有的是不了解更科学的分类方法。这种长期使用惯了的分类方法,因为只有比较含糊的量度概念,缺乏规定的量度标准,在临床使用过程中,容易被误解,被滥用,如把一些部分性发作误为小发作,在临床上屡屡可以见到。1970年,国际抗癫痫联盟根据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,癫痫发作期及发作间期脑电图的改变、病变的解剖部位、病因、年龄等几个方面的因素,综合确定癫痫发作的类型,这项工作于1964年着手进行。随后于1981年、1985年、1989年,国际抗癫痫联盟对原来提出的分类方案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补充。因为发作类型的分类主要限于描述每种类型发作时的发作特征。所以国际抗癫痫联盟又对癫痫及癫痫综合症进行了分类,这样更有利于对每—组症状联合发生时的特症表述。所以对癫痫和癫痫综合征的分类可以认为是对癫痫发作分类的补充。国际抗癫痫联盟提出的这一分类方法,现在已被世界各个国家广泛接受和采用,并认为这是癫痫学中的一个重要进步。我国于1985年的一次全国性癫痫学术会议上提出的癫痫发作分类方案,就是在国际分类的基础上拟定的,其中的大分类与国际分类是相同的。在亚分类中有所简化,这是为了便于临床医生的实际运用。 在癫痫发作的国际分类中,是把癫痫的发作分为部分性发作和全身性发作两大类,对那些资料不充足或不确切,或至今仍无法归类的则列为第三类,即不能分类。部分性发作一般来说(其第一临床和脑电图改变表明),最初异常激活的神经元只限于大脑半球的某个部分。部分性发作还根据发作时意识有无障碍,分为单纯性部分发作和复杂性部分发作,部分性发作可能并不终止,并能发展为全身性发作。因此部分性发作分成三个基本类型:单纯部分性发作、复杂部分性发作、部分性发作、继发全身性发作。 全身性发作是指第一个,临床变化表明两侧大脑半球自开始同时受累,发作症状和脑电图的变化均为双侧性,反映出神经元的放电广泛分布为两侧半球。癫痫发作的具体分类如下: (1) 部分性发作(局灶性、局限性发作): ① 单纯部分性发作:又分4种发作。 A、 以运动为表现的发作: a. 局灶性运动性发作。 b. 局灶性运动性发作逐渐扩延。 c.转动性发作。 d.姿势性发作。 e、语言性(发音或语言中断)发作。 B、 体感性或特殊感觉性发作(单纯幻觉,例如针刺、闪光、嗡嗡声): a、体感性。 b、视觉性。 c、听觉性。 d、嗅觉性。 e、味觉性。 f、眩晕性。 C、 自主神经症的发作(包括上腹部感觉、苍白、出汗、潮红、竖毛、瞳孔散大等)。 D、精神症状发作: a、 语言障碍。 b、 记忆障碍(如似曾相识)。 c、 识别性(如梦样状态、时间障碍) d、 情感性(恐惧、发怒或其他情感状态)。 e、 错觉(如视物变大)。 f、 结构性幻觉(发音乐、景像)。 ② 复杂部分性发作:有意识障碍。 A、单纯部分性发作继以意识障碍: a、单纯部分性发作继以意识障碍。 b、有自动症。 B、以意识障碍开始: a、仅意识障碍。 b、有自动症。 ③ 部分性发作发展至全身性强直—阵挛性发作。 a、 单纯部分性发作发展至全身性发作。 b、 复杂部分性发作发展到全身性发作。 c、 单纯部分性发作发展为复杂部分性发作,再进展到全身性发作。 (2)全身性发作(非局限性开始的发作): ①失神发作: A、典型失神发作(b—f可能单纯或合并出现); a.仅有意识丧生。 b.伴肌轻度阵挛。 c.伴肌张力减失。 d.伴有强直性肌肉收缩。 e.自动症。 f.有自主神经症状。 B、不典型失神发作,可有: a.更为明显的肌张力改变。 b.发作开始和停止不是突然的。 ②全身性强直—阵挛发作。 ③肌阵挛发作。 ④阵挛发作。 ⑤强直发作。 ⑥失张力发作。 (3)不能分类的癫痫发作: 包括某些新生儿发作,如节律性眼球运动、咀嚼和游泳样动作。 |